来源:学院社会科学处 发布时间:2007-07-04
遵照中央指示,“古籍整理工作,可以依托于高等院校”。国务院从一九八三年开始每年拨给教育部二百五十万元,“用于古籍人才培养和有关古籍出版的经费补贴”。为了有效地使用这笔经费,促进古籍整理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教育部设立“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补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制订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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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基金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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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高等院校的古籍整理研究,包括文、史、哲、经、教、法等古籍;自然科学、医药、农业、少数民族的古籍整理,由有关部门安排。 |
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中央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主管的院校,以及确有整理研究能力的社会人士,均可申请使用本基金。 |
第二条 本基金主要使用范围是: |
1、 教育部批准的古籍整理研究机构的开办费、设备和资料费用。日常的公务费由学校开支。 |
2、 列入“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规划”的重点项目的补助经费。 |
3、 为培养古籍研究人才举办的讲习班、进修班的经费(参加讲习班的学员按教育部的规定收费)。 |
4、 重点整理研究项目成果的出版补贴费(各出版社的约稿不予补贴)。 |
5、 因完成整理任务需要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的报酬和有条件的社会人士核准承担的项目资助费。 |
6、 优秀的整理研究成果的奖励费。 |
7、 拨给各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的整理研究补助经费,由各地高教部门依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补充条例。 |
第三条 本基金不得用于: |
1、 土建费、修缮费(指办公室维修费)和公务费。 |
2、 古籍研究机构人员(编制以内)的工资、辅助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费。 |
3、 资助项目占用时间不超过百分之六十的通用设备购置费。 |
第四条 培养古籍整理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及研究生导师所需的图书资料费、研究生答辩费用等由院校的经费内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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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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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负责办理补助基金审核事宜的是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地址在北京大学中文系。 |
申请使用本基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
1、 承担项目的学术领导人一般应为副教授以上、有独到的学术见解、在资料积累方面有一定的基础。 |
2、 重要的整理研究项目,学科建设迫切需要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
3、 为了抢救老专家的学术成果 ,扶植中年后继人才,凡学术造诣较高、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上的老专家和在古籍研究方面有突出成就的中年学者所承担的项目,以及他们主持的讲习班,优先给予支持。 |
4、 有详细的整理研究计划,讲习班的教学计划,经院校学术委员会推荐,由院校领导签署意见并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后提出申请。 |
第六条 跨地区、跨学校的学者申请资助的项目,由参加的学者自行协商,制定工作计划,并确定主要学术领导人,由主要学术领导人所在院校的学术委员会及领导签署意见,提出申请。 |
第七条 社会上的退休学者和闲散知识分子,凡有条件承担整理项目的,可与有关的研究机构联系,经该研究机构核定后,由研究机构代为申请。 |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报办公室,采用随时申请、定期审批的办法。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半年之内作出决定,每年三月和九月分别审批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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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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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经费,原则上一次核定,按年度拨款,节余留用,超支一般不补。分年度用款计划可根据实情况适当调整。年终结的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
项目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通知后,应按计划进行工作。如对批准内容有不同意见,应在一个月之内,报办公室进行复核。 |
第十条 资助项目的核准经费,拨至承担者所在的院校,由该院校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及资金使用的规定范围内,由承担项目的学术领导人签字支付,按计划使用。 |
社会上的退休学者和闲散知识分子核准使用的项目补助费,拨给代为申报的研究单位,承担者可根据核定的计划向该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
第十一条 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由承担项目的学术领导人提名,研究机构的领导人核准,向学校人事部门备案,按当地人事部门规定的标准给予报酬,项目完成后停发报酬。 |
第十二条 补助基金使用情况应按年度编造会计报表,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送办公室。部属院校可直接送办公室,非部属院校由省、市、自治区高教厅(局)汇总后送。整理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按项目进行决策。剩余资金,一般可留给所在单位作日常科研经费。如剩余额超过一万元,办公室有权收回其中一部分,资助其他项目。 |
用基金购置的资料、设备所有权属教育部;项目完成后,转让给学术领导人所在的学校。 |
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内容过于重复,或承担学术上无法达到原定要求,或将经费挪作其他用途等情况,办公室有权监督,必要时可停止资助。 |
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