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推进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加强“985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59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985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资金。
第三条 “985工程”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学科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第四条 “985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 学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项目负责人须对本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严格执行审定的项目预算,确保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
第六条 凡使用“985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提高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学院“985工程”总体规划(2010-2020年)》安排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审定,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985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预算工作由学校“985工程”办公室牵头负责,财务处配合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要求分别编制预算,“985工程”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形成预算方案,经学校“985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985工程”建设专项资金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保证预算执行进度。对于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985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和项目管理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在“985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聘任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群体所发生的支出。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的必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
(四)维修费。指用于与“985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项目管理费。指学校“985工程”办公室和“985工程”专家委员会在实施工程管理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出国费等。
第十一条 “985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985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985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985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设备购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执行,经财务处审核后支付。
(二)业务费和维修费一次性支出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和学校“985工程”办公室主任审批;一次性支出100万元以上(含)的,经项目负责人和学校“985工程”办公室主任签批后,由分管“985工程”建设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三)项目管理费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学校“985工程”办公室主任签批;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含)的,由分管“985工程”建设工作的副校长签批。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时就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形成资金使用年度总结报告,报学校“985工程”办公室汇总形成学校“985工程”建设年度总结报告。“985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确保“985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按国家和学校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985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各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经费支出情况要公开透明,适时适度予以公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985工程”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各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学校“985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对出现问题的项目做出暂停后续拨款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经核查确已改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停止项目运行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与“985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有关的所有人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对“985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改革方案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评。学校每年拨付项目建设经费的80%,其余20%建设经费作为绩效经费,与建设绩效挂钩,依据绩效考评结果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