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211工程”三期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工作,根据《学院 “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核、论证、审批、采购、验收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学校“211工程”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与管理遵循“服务目标、合理匹配、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工作,在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的领导下,由“211工程”办公室组织各项目在各年度资金预算中制定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并负责资金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验收与管理工作;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仪器设备招投标采购活动。
第四条 “211工程”三期各项目须依据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仪器设备申购、审批和论证
第五条 “211工程”三期各建设项目须在年度资金预算中提出本项目仪器设备年度采购计划,经由“211工程”办公室、会审通过后,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办理采购手续。
“211工程”三期各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年度采购计划的制定要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一经确定,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确需变更设备购置计划,购买单价金额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必须提交新增设备购置申请报告或变更设备申请报告再履行审批流程。
上述具体申购、审批流程如下:
第六条 “211工程”三期建设过程中,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工作。
“211工程”三期各项目拟购置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者批量预算总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者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预算超过人民币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前须填写《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审批表》进行购置论证。论证具体要求如下:
1.拟购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 万元(含10万元)至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购置单位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导下自行组织专家论证会;
2.拟购预算金额在人民币40 万元(含40万元)至20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会,有关职能部门和购置单位参加;
3.拟购预算金额在人民币200 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主管领导组织专家论证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和购置单位参加。
仪器设备采购
第七条 “211工程”三期建设仪器设备采购实行招标投标制,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具体组织执行,具体按《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211工程”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的使用和审批按《学院“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在仪器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必须维护学校的利益,严格采购纪律。“211工程”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要随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纪者及时处理。
仪器设备验收
第十条 “211工程”三期各项目须于仪器设备到货前做好仪器设备安装、运行条件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防震、电磁屏蔽、水、电供应等)。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后,项目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领域的设备专家、相关职能部门人员、项目相关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按合同规定技术指标严格验收。验收通过后,固定资产验收凭单经费科目须标注“211工程”字样。具体按《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合同签订的验收标准验收。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211工程”仪器设备必须强化管理,开放运行,加强资源共享。各项目必须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与维护、使用效益考核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实施效益考核,对单价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进行跟踪统计,实行年报制度,具体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仪器设备长期搁置不用、使用效益差或管理不当(如设备损坏严重、遗失、维修不及时、提早报废等)的建设项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报“211工程”办公室后,由“211工程”办公室报请“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对建设项目给出处理意见,学校可根据建设需要对仪器设备重新调配,并减少该项目下年度建设资金;情节严重者将被暂停建设,冻结该项目建设资金,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项目完成整改并经检查确认后方可恢复项目执行。
对单价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结合项目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专门组织人员逐台检查,加强督促管理,以确保设备效益的正常发挥与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各项目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各项目对每台设备须建立管理档案,包括技术资料、验收情况、操作规程、注意事项、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211工程”办公室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