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学院本科生课程学分绩点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6-10-26点击:

校内各学院:

  根据《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校教字〔2016〕102号)规定,我校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学院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具体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一、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和水平的评价指标。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即课程的绩点与学分之积;学生的总体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表示。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平均学分绩点(GPA)=Σ(学分*绩点)/Σ学分。

  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详见附表。

  二、对于等级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成绩的认定,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应绩点。其中,“优”对应绩点为4.0,“良”对应绩点为3.7,“中”对应绩点为2.7,“及格”对应绩点为1.3,“不及格”对应绩点为0。

  三、本科生绩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即2016年9月30日开始执行。自2014级学生开始采用新标准的成绩与绩点之间换算关系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所有成绩排名均以绩点为准。

  附件: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表

 

                                      教务处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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