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现将《学院本科学生缓考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教务处
2016年8月20日
学院本科学生缓考有关规定
校教字[2016]8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完善本科学生学业考核工作,严肃考试纪律,现对本科生申请缓考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一般不允许缓考。
第二条 因生病或考试冲突等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考前提前办理缓考手续。
1.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需在考前填写《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并持校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
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的次日内凭诊断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及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的,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2.因重修(重考)、补修课程与正常考试课程时间安排冲突的,可在考前填写《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申请重修(重考)、补修课程的缓考。
3.校内考试与校外考试安排冲突的,应以校内考试为重,原则上不允许申请缓考。
第三条 学校不单独组织缓考,缓考学生应及时随低年级参加考试或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四条 缓考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成绩记载,平时成绩由该课程的原任教师提供,记入总成绩。公共选修课不能申请缓考。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全体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申请缓考参照此规定办理。
附件: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