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毕业,毕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制不变。
第六条 每学年实行两长一短三学期制。两个长学期为理论教学学期,分别为16个教学周,1个考试周,称为秋季学期、春季学期;短学期为暑期实践教学学期,称为夏季学期,共6周。每学年假期为11周,机动教学周为1周。全校各年级各专业各学期的安排同步等长。
第三章 选 课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课程,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每学期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及先修读先导课程的原则选修课程。学生在每个长学期至少应获得15学分,最多选修30学分的课程(重修课程除外)。
第十五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以及设置专业方向的专业,学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修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十八条 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校区选修课程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计入本人成绩档案。学生可以以难度较大课程的学分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相对应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每学期期末,教务处安排学生进行下学期的选课工作。选课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预选,于第十四周进行;第二阶段为正选,于第十五周至第十六周进行;第三阶段为退补选,学生在开学两周内试听,第三周可以根据试听情况进行一次退选及补选。学生选定课程后不能再改动。重修选课在退补选之前完成。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经向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备案后修读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但不得影响第一专业学习。
第四章 修 课
第二十一条 为减少教学资源浪费,学生选定各类课程后应当认真修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理论课程。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通过自学或网络课程学习,认为已提前达到课程要求,可在预选时上网申请免修(暂不选课),取得学院及开课单位同意后,于开学第一周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含实验环节要求),考试合格后直接获得课程学分。考试未通过者,正常选课修读。学生在境内外指定高校或其他教育部门取得与教学计划相关联的课程学分,经过本人申请、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即可代替相对应课程的学分。
外语课程采取分级教学的办法,学生获得高一级课程学分,可以免修该课程的前导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优秀成绩直接记载。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公共选修课不能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部分理论课程。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在选课之后,可以申请免听,但必须完成作业、实验等环节方可参加期末考试。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将免听申请书交给任课教师,取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理论课程的间断听课。因上课时间冲突或者有一定自学能力,学生可以于第一周向任课教师申请间断听课,听课时间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完成要求的作业、实验等环节后方可参加期末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不能申请间断听课。
第二十五条 必修课程及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可以多次重修,及格后取得相应学分。选修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三门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不得选修其他公选课程,必须重修。对于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学生也可以重修。重修考试要求与正常考试完全相同。学生重修课程,不能申请免修、免听。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各类课程,所获得的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共选修课和课外培养计划除外)的学分至少应不少于其总学分的25学分,方可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的学习。
不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的学生,毕业信息不予注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所有学分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必修课程的期末考核一律为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试课程采取百分制;考查课程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同时采用学分绩点制综合考察学生学习质量。绩点按如下规定确定:
百分制 绩点
59.5以下 0
60-64.5 1.0
65-69.5 1.5
70-74.5 2.0
75-79.5 2.5
80-84.5 3.0
85-89.5 3.5
90-100 4.0
五级分制 绩点
F(不及格) 0
D(及格) 1
C(中) 2
B(良) 3
A(优) 4
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即课程的绩点与学分之积;某学生的总体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表示,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院同意、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缓考该课程;教务管理部门应将缓考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开课单位。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次同一门课程的考核,如有时间冲突则顺延。
第三十条 学生因考核不及格重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考试通过后绩点按原换算绩点减去0.5记载,最低为0.5。因对考核成绩不满意重修的课程以及缓考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绩点正常换算。
第三十一条 无故旷课,累计时间超过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期末成绩按零分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舞弊以及旷考,课程成绩均按零分记。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取消留、降级制度。学生因学习困难较大无法跟原年级学习,可以申请到下一年级学习。申请审批手续应在每学期前两周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各学期必须按《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之后才能参加下一学期的选课、学习活动。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限届满前办理注册手续、参加选课,复学后参加教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在一个长学期中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公共选修课和课外培养计划除外,下同)的学分不足15学分者,将被予以退学警告。
学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予以退学处理:
1.在学期间被第二次予以退学警告者;
2.第一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30学分者,第二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65学分者,第三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95学分者,第四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120学分者,第五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145学分者。正常学制为五年的,第六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170学分者。休学学生的学分限定视休学时间确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即可毕业。提前毕业者,须在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向学院提出申请,以便安排毕业论文、证书注册等事宜。学生未完成全部学分,但距离专业总学分10学分以内,可以申请获得结业证书;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相差学分即达到专业总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院有关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者,可获得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通过辅修专业学习,达到该专业要求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通过第二学科专业学习并完成毕业论文,达到该专业要求,可获得第二学科专业毕业证书及第二学科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