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23-03-07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校研院字〔2022〕73号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目的

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需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系统评价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展及专业学习情况,旨在保障学位论文及研究生培养质量。凡在学院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须进行研究生中期考核。

二、考核安排

1.考核时间

学位论文开题通过满6个月的研究生可向学院提出研究生中期考核申请,经导师审核通过后进行研究生中期考核。

2.考核组织

研究生经导师同意提出中期考核申请。各学科、各系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实施中期考核。研究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的管理工作。

三、考核要求

1.研究生需按教学安排完成相应课程并取得学分。

2.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须根据自身学业进展情况撰写学业进展报告。研究生中期考核学业进展报告内容应包括:课程学习完场情况、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完成情况、文献阅读完成情况、参与学术活动情况、社会实践或专业实践完成情况、学位论文开题考核小组所提意见或建议完成情况、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等,其中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是考核工作的核心。

3.研究生中期考核须成立中期考核小组,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一般由3-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专家组成;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一般由3-5名及以上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专家组成。导师会同考核小组其他成员对研究生的综合能力、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和精力投入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对进一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考核小组设秘书一名,负责记录和整理研究生中期考核过程和相关材料。

4.研究生中期考核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参加人须向考核小组汇报学业进展情况,考核小组对其进行提问,参加人进行答辩,由考核小组给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结果及处理

1.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2.中期考核通过者,应根据考核小组给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确认后,继续进行学位论文撰写和相关科研活动。

3.中期考核不通过者需要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学业调整和学位论文修改,经过至少三个月后重新进行考核,具体要求与首次中期考核要求相同。

附则

1.对于多次考核未通过的研究生,学院应召集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对其进行学业评估,对不适宜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尽快启动分流退出程序。

2.原则上专业学位硕士(MPA)参照此细则执行。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细则自动废止,最终解释权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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