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制订并出台了《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发[2015]189号)。《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从健全导师责权机制、完善导师管理评价制度入手,坚持淡化资格、强化岗位职责的原则,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制度进行改革。因此,学校决定从2015年开始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再进行选聘,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通过招生资格审查确定导师岗位资格,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打破硕士导师终身制。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标准的确定上,充分考虑了我校多学科的特点,在学校统一的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分别制定了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审查的详细标准和要求,现予以公布,望广大教师周知。
学院研究生院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