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6年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安排,各中层单位已将应聘人的材料报送到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整理材料和受理教师申诉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经学校研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1.破格或越级应聘教师高级职务的,在2006年9月30日前应取得博士学位。
2.应聘教师各级职务,应持有有效期内的相应级别外语考试合格证,或达到相应级别的免试条件。
3.应聘人填写的成果材料,应符合《学院2006年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中关于成果计算时间的规定。对于参考成果,不能填入《应聘学院教师职务申报表》第一页栏内;如要填写,可填写在该表第三页及以后的相应栏中,并明确标注为“参考成果”。
4.取得或发表的各类成果,应明确填写到月份。
5.各学院教师应聘高级职务,原则上应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各中层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严格对应聘人员的材料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如审核结果与已经上报的材料不一致的,要重新填写上报;如重新上报的材料仍违反上述意见的,学校不再受理。对于重新上报填写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
对于应聘人成果材料未达到《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中有关业务条件基本要求的,请各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并请聘任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公章。
请各单位于2007年1月18日上午下班前,将各单位的应聘材料取回进行审核。重新上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19日。
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
20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