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畅通博士研究生分流渠道,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畅通分流渠道,加大对不合格学生的淘汰力度,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为统领,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研究生教育主线,建立突出学院学科特色的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机制,增强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灵活性和选拔性,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兼顾学生和导师意愿,实现因材施教,进而提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硕博连读或(本)硕博连读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将实施分流培养:
1.因学术不端等原因,被永久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者;
2.学制规定年限内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尚未通过者;
3.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3次未通过者;
4.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3次未通过者;
5.本人提出分流申请,并经导师及所在学院批准者;
6.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博士研究生培养者。
第六条 申请办理分流退出的博士研究生,须在博士入学满1年后提出申请,达到或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的分流退出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学院及学校批准,可转为同类型(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同学科/类别的硕士研究生,然后按照硕士研究生的要求对其培养,并须在恢复硕士学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硕士学业,否则按相关规定办理肄业。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含本硕博连读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学院及学校批准,返回原硕士阶段对其培养,并须在恢复硕士学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硕士学业,否则按相关规定办理肄业。
第九条 通过本硕博连读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分流为硕士研究生时,须退还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奖学金,并延长1年学习年限。
第十条 通过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如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提出分流申请,须退还直博生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分流为硕士研究生后,须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各关键环节管理办法重新完成研究生培养各关键环节考核。
第十二条 符合分流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提出分流,由学生本人填写《学院博士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申请表》,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分委员会)及学校批准后报吉林省教育厅完成学籍变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博士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