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5-11点击:

根据中纪委、中组部等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144号)有关精神和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原《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信息备案及证件管理暂行办法》(校党组字〔20147号)同时废止。

一、基本信息报备

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处级干部(含组织员、纪检员、专员和科研机构正副职)有关管理信息的汇总整理工作,报送吉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备案,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或解除备案。

二、证件办理及签注

备案人员申请新办、补办因私事出国()证件或赴港澳签注时,需填报《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学校组织部网页下载专区下载)和《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需到长春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核报批程序。

三、证件保管要求

党委组织部为我校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部门。备案人员需将本人持有的有效因私事出国()证件上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新办、补办证件,应于领取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交。证件丢失不能及时上交的,须提交书面说明;30天内仍未找到的,由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学校以处级干部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关于“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的填报数据为基础,结合新办证件登记信息,每月对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坚决杜绝瞒报和违规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有关证件的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证件领用程序

处级干部领用证件,须填写《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学校组织部网页下载专区下载),经有关校领导和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并领取使用。在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国()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

正处级领导干部申领证件须经联系或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审批;其他处级干部申领证件须经所在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审核;不设同级党组织的校部各机关机构处级干部申领证件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经有关校领导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并领取使用证件。

 

附: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审批表

 

 

性 别

 

政治面貌

 

单位/职务

 

 

 

证件类别

 

证件编号

 

预计往返时间

          ——              

前往国家(地区)

 

出国()原因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在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新证件或回国(境)后10日内将持有的相关证件交由组织部集中管理。

 

签字:

                

所在单位意见

学校领导意见

(现岗正处级领导干部用)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党委组织部意见

证件使用登记

 

 

 

 

 

负责人签字:

        

领用时间:

本(代办)人签字:

组织部经办人签字:

送回时间:

本(代办)人签字:

组织部经办人签字: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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