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事项议事程序, 提高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院章程》、《学院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院长或书记主持,院长和书记均不能到会时,由院长或书记指定的副院长或副书记主持。
第三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组成,由一位副书记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有关人员可就某个相关议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决策方为有效。
第二章 议 题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2.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及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规定须由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除外)。
3.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学院讨论决定的事项(按规定须由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除外)。
4.学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5.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学院行政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7.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8.处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及学院科级、系主任等人员的任免等。
9.学院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10.学院奖酬金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11.学院大型活动安排。
12.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
13.沟通信息、通报情况、协调工作。
14.其它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在上述规定的议题范围内,由主管院领导按照议题内容和工作分工向院长或书记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院长和书记经沟通协商确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七条 提交的议题应当是主管院领导经过较充分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主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应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后,再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会议作出的决定应符合上级文件和学校规定精神。
第十条 重要问题在决定前要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要经过院务委员会或教代会或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或学位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当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不宜急于做出决定,待进一步研究后再行讨论。
第十二条 为推动院务公开,会议内容和决定由记录人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院长、书记审阅后通过合适的方式公布(不宜公布的除外)。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对党政联度会议做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主管院领导负责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院长、书记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复议。未经党政联席会议复议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五条 对会议讨论的情况及会议作出的决定,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及保密的内容。
第十六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