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研究生院“关于规范研究生导师信息录入及更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3-29点击:

关于规范研究生导师信息录入及更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提交部门:研究生院 提交时间:2016-3-24 9:37:24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以导师负责制为主体的研究生培养模式,维持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现对研究生导师信息录入及更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导师信息录入

  新入学研究生须在报到后15天内将本人指导教师代码(教师工作证号)录入“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二、导师更换

  (一)更换原则

  1.研究生导师更换原则上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

  2.拟转导师应在申请人修读专业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

  3.拟转导师在申请人被录取当年应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二)申请条件

  1.原导师退休或调离。

  2.原导师不再具备指导资格。

  3.原导师由于身体等方面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

  4.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决定必须更换导师的情况。

  (三)更换时间

  两年制研究生导师更换时间为至迟第2学期末,三年制研究生导师更换时间为至迟第3学期末。

  (四)操作流程

  1.申请人网上(研究生院主页/下载专区/研究生培养)下载并填写“学院研究生导师更换申请表”,申请人、经办人(一般为申请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签字,原导师、拟转导师、导师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意见(相关人员无法签字的,需提供相关事务往来邮件、聊天记录等),加盖公章后,报研究生培养处。

  2.超过更换时限申请导师更换的,须附带本人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复印件。

  3.研究生培养处每月月底进行导师更换操作。

  (五)其它事项

  1.新入学研究生第1学期末前可在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导师更换。

  2.导师更换完成后申请人相关培养经费自动与新导师绑定。

  3.导师更换完成后申请人培养单位名称、专业名称等信息不变。

  相关规定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研究生培养处

                                   2016年3月24日

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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