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院字〔2014〕48号
研究生证是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身份证明,为加强研究生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生入学经复查合格并取得学籍后,由研究生管理处统一发放研究生证。
第二条 研究生本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返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培养单位报到,研究生证注册验讫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 研究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当珍惜、爱护和注意保管,避免损坏、污染和丢失。
第四条 研究生证上的乘车区间只能填写父母或配偶家庭所在地。如家庭所在地变动,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迁移证明或暂住证,到研究生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证如果丢失,须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挂失。登报后持报纸并填写补发研究生证申请表,经所在培养单位核准后,按规定时间到研究生管理处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离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时,研究生证应交回研究生管理处。
第七条 研究生因延期毕业、博转硕、休学或校内培养单位变更等原因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时,需换发研究生证,并将原证交回研究生管理处。
第八条 研究生证有明确的有效期,研究生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研究生证由培养单位加盖毕业留念章。
第九条 补办或换发研究生证按学校规定缴纳工本费,每证15元。
第十条 凡擅自涂改、转借、转让研究生证或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照《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研究生证、校徽管理暂行办法》校研院字〔2002〕25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