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学校制定印发了《学院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院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不断健全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有议事与表决权。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议题涉及学术、科研、学科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等问题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学位委员会主任、教学委员会主任可列席参加;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时,系主任可列席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党委书记和院长研究确定需要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涉及党委工作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会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和院长也可委托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意见,并归档保存。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和党委书记确定。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党委书记和院长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问题时,至少党委书记和院长中有一人到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表决同意意见仅达到应到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人数一半时,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决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当回避。负责会议记录的列席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在坚持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参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党委书记或院长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办公室主任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对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会议决定以及讨论过程、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 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等。
2.研究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学科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学术交流、招生、就业指导、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本单位人员岗位设置、聘任、考核、奖惩、出国、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通报财务收支情况,研究决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奖酬金分配等重要财务事项。
6.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制定本单位的维护稳定工作方案,研究排查本单位影响稳定和安全的各类隐患。
8.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保障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1.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事先向党委书记或院长提出,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协商审定。
2.会前准备。议题负责人应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事先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形成可供讨论的方案、意见和建议。
3.会上讨论研究。会上对议题应逐项进行讨论研究。议题负责人应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4.形成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成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须严格执行《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一次记录,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形成会议纪要,以适当的方式在合适的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按职责分工由分管院领导负责落实。负责落实的院领导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院长报告,并适时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决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做出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